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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拒不执行防疫措施 引发疫情传播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13

当前,疫情防控面临新的挑战,新冠病毒变异毒株以其传播速度快,且隐蔽性强的特点使疫情防控更加复杂、艰巨、全国各地防疫形势严峻。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与此同时,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妨害公务、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仍有发生,本文结合当前最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就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展开讨论。

 一、法条依据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前所述,国家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将疫情防控的责任上升至由刑法调整的范围,将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造成传播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是基于本国国情所做出的谨慎选择。同时,将疫情防控上升至刑法调整的范围,体现了国家对疫情防控的重视与决心。
     二、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以判例形式明确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针对各地出现的拒不执行防疫措施,给地方生活秩序及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具有指导性意义。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底,顺义区多地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当地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村民非必要不前往人员聚集地区和场所,有发热症状需报告村委会。2021年1月初,王某及其妻子马某先后出现发热等症状。二人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期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在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到过顺义区的相关中风险地区、家中是否有其他发热人员等情况时,均未如实回答,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王某确诊后,昌平、顺义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王某隐瞒家中开办“小饭桌”、此前自行就医及与他人聚集等信息。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均被采取隔离措施;王某同住家属6人中,2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4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小饭桌”的2名学生及1名学生亲属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在当地出现多起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实施多种妨碍疫情防控行为,在确诊后仍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疾控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隔离,情节恶劣,据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该判例,王某出现感染症状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报告,后开展流调时也未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导致疫情传播,社会公众法益遭受侵害,其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结论

综上,现各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均根据疫情的最新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符合实际情况的疫情防控政策。这要求每一位公民认真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故意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严重传播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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