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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莫让疫情“伤害”到您的诚信——浅谈疫情期间的信用联合惩戒
来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30一、将景某某、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行为的法律属性
首先,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公权力机关即行政主体因景某某、完某某违反防疫要求,故为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针对二人做出了信用惩戒的行政行为,从而对二行政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与义务上的实质影响。
其次,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法采用限制二人出行、申请贷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资格罚,以及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公示,使二行政相对人产生巨大精神压力的精神罚,惩戒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的景某某与完某某。符合行政处罚的核心特征即制裁性特征。
二、从合法性、合理性分析信用联合惩戒行为
(二)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行政行为合理。
行政机关在疫情期间以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为目的,将违反疫情防控的二人纳入疫情防控“黑名单”实施制裁的行政行为恰当、适度,符合公众的期待。保护公共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目的与处罚的方式与力度基本匹配。
三、被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后果
信乃立身之本,失去信用是一个人最大的损失,会在这个以诚信构建的社会中显得格格不入。首先,行政机关将会对失信人实施资格限制,如从业限制,出行方式限制等,使得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生活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其次,行政机关将失信人的信用状况主动公开,尤其是在当今网络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使得其个人声誉及社会地位在更大范围内受损,从而产生“污名效应”。
总之,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的防疫政策,落实防疫要求,尊法、守法,团结一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祸莫大于不信,信用联合惩戒作为法律的补充,千万不可小瞧其威力,在这个特殊时期,莫要让疫情“伤害”到您的诚信。
(备注:本文观点为编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来稿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