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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莫让疫情“伤害”到您的诚信——浅谈疫情期间的信用联合惩戒

来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30
莫让疫情“伤害”到您的诚信

——浅谈疫情期间的信用联合惩戒
近日,青海省黄南州开出了首例抗击疫情违法失信人信用联合惩戒“罚单”。青海省黄南州的景某某与完某某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均受到黄南州同仁市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二人的失信行为违反黄南州关于将疫情防控失信主体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及行政处罚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将二人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到黄南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诚信记录,并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进行公示。

一、将景某某、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行为的法律属性

     首先,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公权力机关即行政主体因景某某、完某某违反防疫要求,故为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针对二人做出了信用惩戒的行政行为,从而对二行政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与义务上的实质影响。

其次,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法采用限制二人出行、申请贷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资格罚,以及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公示,使二行政相对人产生巨大精神压力的精神罚,惩戒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的景某某与完某某。符合行政处罚的核心特征即制裁性特征。

二、从合法性、合理性分析信用联合惩戒行为

(一)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行政行为合法。
由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发布的《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将疫情防控失信主体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违反国家、省、州、市县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市场主体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有故意隐瞒防控有关信息、恶意造谣传谣、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逃避隔离和医学观察、冲击相关医疗和防疫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黄南州疫情防控失信“黑名单”及黄南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故行政机关根据景某某、完某某的行为依法将二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合法有据。

(二)将景某某与完某某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行政行为合理。

行政机关在疫情期间以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为目的,将违反疫情防控的二人纳入疫情防控“黑名单”实施制裁的行政行为恰当、适度,符合公众的期待。保护公共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目的与处罚的方式与力度基本匹配。

三、被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的后果

信乃立身之本,失去信用是一个人最大的损失,会在这个以诚信构建的社会中显得格格不入。首先,行政机关将会对失信人实施资格限制,如从业限制,出行方式限制等,使得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生活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其次,行政机关将失信人的信用状况主动公开,尤其是在当今网络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使得其个人声誉及社会地位在更大范围内受损,从而产生“污名效应”。

总之,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的防疫政策,落实防疫要求,尊法、守法,团结一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祸莫大于不信,信用联合惩戒作为法律的补充,千万不可小瞧其威力,在这个特殊时期,莫要让疫情“伤害”到您的诚信。

(备注:本文观点为编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来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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