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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发生新冠疫情,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30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发生新冠疫情,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这个问题之前,先说一个前提问题。那就是开发商因为疫情防控导致工程延期,造成逾期交房的后果,是否应当免除相应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

也就是说,对于新冠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相关防控政策中对部分企业的停工、停产要求,均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种情形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当免除开发商相应的违约责任。

说完这些,就到了本文的关键问题:开发商逾期交房后发生新冠疫情,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新冠疫情管控时间开始于2020年1月中旬,如果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此之前。意味着房地产公司明显在疫情前就已经出现了违约交房的迟延履行行为,其违约并非疫情所致,

因此开发商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疫情不是违约“挡箭牌”,开发商不能随便一句“不可抗力”就转嫁内在的经营风险。对于开发商的没有正当免责缘由的逾期交房,购房者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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