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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疫情期间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来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27

近几年疫情肆虐,各个省份都在不同的时间进行静态管理,而骗子利用人们宅在家中,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网络方式进行诈骗。

案情警示

案情一:长沙刘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布一些网络图片,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专家”“大师”,吸引到人后交换微信或QQ与其网恋,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再诱导其在诈骗分子搭建设立的虚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施诈骗。

案情二: 许某某报案称,其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了一名男子,两人添加微信。对方称自己掌握一些内部消息并推荐了一个投资APP,前期先让许女士帮忙登录投资,后引导其投资了130000元,但许女士在该APP多次尝试提现都不能正常提现。客服均称资金未到提现标准,需充值到提现额度才能提现。许女士才意识到被骗了。

案情三:2022年4月16日,吴某称对方将其抖音拉入群聊“恭喜发财24”,之后让其下载某APP,以刷单赚钱为由让其转账,其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到对方建设银行5000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5000元、8000元,期间盈利2000元,其余无法提现,其发现被骗,共计损失16000元。

以上描述的案情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一小部分。近几年经济飞速发展,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犯罪分子多了一些犯罪的手段。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法发〔2016〕32号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7部分.

部分法条: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群众

1、注意个人信息。凡是涉及到需要个人信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的APP或聊天内容,一定要警惕对方的目的,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2、天上不会掉馅饼,理性理财,谨慎对待理财平台。如若没有专业的理财知识和相关理论,不要轻易地相信他人或者相信一些投资就会发大财的广告。合理的评估投资风险,谨慎做出选择。

3、警惕短信、陌生电话、社交平台的陌生聊天。网络给社交提供了平台,但也要提高警惕,如遇到转账、提供银行卡号、借钱等要求时,要格外的小心其目的。

4、如果不慎被骗,请立即报警寻求帮助,不要试图和骗子进行交谈,很可能会掉入下一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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