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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2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封路信息的行为,导致在疫情防控期内大量社会公共资源被损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指定辩护人潘士江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随案移送的警服棉大衣1件、警服长袖制式衬衣1件、警用反光背心1件、警帽1个、对讲机1部、酒精含量测量仪1个、手机2部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
四、 结语
在疫情越发严重的今天,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越来越大,全国都投入到这场抗疫战争中来,每一人都要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不信谣、不传谣。而不能为了博取眼球,换取点击率而编制传播谣言,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