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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疫情期间承租经营者租金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15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地的人员流动减少,导致商家、经营者收入明显降低,有的商家长期无法开张营业,但是必要的租金、水电费等成本类依然需要支付,这给大部分个体商户和小型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使经营者生活压力增大。

       背景:近期有一当事人咨询笔者,其在西宁市某商业圈承租了一间商铺,用于经营火锅店。现因疫情防控原因,其火锅店一直无法正常开门营业,即使开业,客源也大幅度的减少,与此同时房东也一直催要租金,在入不敷出的疫情期间,经营者是否可以请求房东减少租金呢?


问题:疫情期间承租人(经营者)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法律依据及结论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即使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承租人(经营者)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经营者)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营者)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承租人(经营者)明显不公平,承租人(经营者)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请求减免租金或者是延期支付租金。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疫情的影响对于承租人(经营者)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为尽量减少疫情对服务行业的冲击,保护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下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审理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以保护承租人(经营者)的权益。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还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2022年3月23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免除工作的通知》,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具体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合理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同时,应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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