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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战疫 | 「疫情防控」之以案释法(一)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02-27

 

无端生事、不逞之徒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当前,在全国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击疫情行动中,大家倾各自之力,共同抗疫。然频现数见不鲜之辈却在疫情防控中,无端生事、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抗疫命令、妨碍公务的不法行径,殊不知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你”的做法已经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这样做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你”知否?请听法律专家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始终绷紧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

◆ 案件概述:

1月28日,有网民以炫石为玉、博眼球取乐为目的,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一段32秒的视频拟发泄自己疫情期间居家的不满情绪,用侮辱性言语谩骂武汉人。该视频被网民下载后,广发的在微信群、朋友圈及微博自媒体平台大量传播。在全国人民都在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而努力的时候,此视频存在恶意攻击、分裂民族团结的目的,严重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感情,造成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案件定性

本案中该网民的行为可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该网民利用快手短视频APP平台故意辱骂捏造并散布该视频供网民浏览博眼球的行为,是建立在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前提下,导致广大网民点击浏览、转发速度之快,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

      疫情防控,举国同力,你是否依然抱有侥幸心态,觉得违法行为离自己还太遥远?你是否觉得在家宅只要不出门就不会违法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你是否觉得网络宣泄就是为了让你打扫无聊时光的手段?那么你错了,牛角不尖不过界,马尾不长不扫街。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你的言行在不经意间已经游走在了边缘地带。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律法则。让我们心生敬畏,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执笔:董智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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