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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疫情期间 应当了解的几个刑法问题

来源: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4-08

疫情防治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刑法罪名有很多,如: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接下来小编将通过以下几个问题简单介绍几个较为常见的罪名及处罚。

NO.1 谎称自己系新冠肺炎患者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谎称自己系新冠肺炎患者的行为系一种扰乱扰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1029日,一位姓乘客在搭乘出租车途中因与出租车司机交谈时产生争执,为泄私愤,便谎称当日刚做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查,结果呈阳性,本人为新冠肺炎患者。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位某为泄私愤,谎报疫情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教育位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NO.2 拒不按要求居家隔离、阻碍疫情执勤检查人员工作国家工作会受到什么处罚?

疫情防控时期,公民拒不按要求居家隔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等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02423时许,湟源县公安局西区办案队接到报警:巴燕峡疫情防控执勤点一男子酒后拒不配合疫情执勤检查人员工作,拒绝扫码和佩戴口罩并辱骂现场工作民警。接警后办案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在口头传唤该男子过程中,该男子极其不配合民警工作,态度蛮横,抗拒民警执法,并且在带离过程中辱骂、威胁民警。后经询问,许尼某(男、36岁、湟源县和平乡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许尼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NO.3 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会受到什么处罚?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10月28日李某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金牛区公安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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