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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战疫 | 拒不执行政府命令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董智慧律师 时间:2020-03-04

当前,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击疫情行动中,但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他们这样做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听法律专家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仍然绷紧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

案例评析

◆ 北京公交警方发布消息,1月29日,韩某(男,41岁)在乘坐616路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125日,冯某领在个人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称:“人人自危,抗武汉,不如来个大屠杀,灭了武汉。”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1月28日,正值全区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抗击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际,姜某、张某某在张家营村一副食店买打火机和矿泉水时,姜某谎称自己是刚从武汉回来的,以此为由不想给钱,随即引发副食店老板和在场群众不满和恐慌。公安机关分别对姜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和5日的处罚。

你需要知道,下列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1月初,延庆区栾某在微信群发布“白庙村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视频。经核实,实际情况为:政府工作人员按要求对武汉返京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截至1月25日该监测对象已满足居家观察满14日且无异常的规定,已解除监测。栾某因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1月26日,张家口市沽源县任某、孟某某分别在微信群、朋友圈散布“某小区楼内,武汉学生发烧入院”“某小区住户从武汉回来,多转发”的不实信息,被沽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你需要知道,下列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

 贵州铜仁:2月1日,思南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多次冒充派出所民警在县城不同的店铺内借钱和购买烟赊账,请求处理。接警后,思南警方快速行动,并于15时许,在张家寨镇将嫌疑人付某抓获归案。经询问,付某交代了其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防控关键时期,自行到复印店复印相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宣传资料后,并到思南县城各大街面店铺发放,借发放资料时冒充派出所民警,称“身上没带钱,借点钱买烟,明天来还”等理由实施招摇撞骗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处罚。

你需要知道,下列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

◆ 129日,北京市民韩某在乘坐616路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31日,韩某因侮辱他人被北京公交警方予以行政拘留。

 1月30日,湖北恩施周某跟父母闹矛盾后离开家,准备前往土桥大道锦联华超市购买一些生活物品。他在进入超市入口时被保安拦住,被告知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周某因情绪不好,便没有搭理。保安继续将超市入口拦住并向周某指示入口处张贴的告知单再次对其劝阻。这时周某开始对保安人员破口大骂,话语污秽。超市保安见劝阻不行便立即报警,周某得知后不仅不收敛,反而继续辱骂。后周某因侮辱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在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要求佩戴口罩的地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不配合身份登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及公然侮辱、威胁、殴打相关疫情防控人员、社区、物业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和隔离治疗措施;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区域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已经感染,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的租客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夺、哄抢防疫物资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慎重提醒广大民众疫情面前坚持做到“七不要”:

1、不要随意传发所谓“确诊”病例人员信息,以及编造、传播未经核实的其他涉疫情信息。要以官方发布为准。

2、不要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谩骂、侮辱、推搡、殴打等妨碍公务的行为。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

3、不要随意传发个人隐私和政府工作文件类信息。要增强保密意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4、不要借机发国难财,进行制假贩假、哄抬物价、招摇撞骗等违法活动。要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公德。

5、不要隐瞒病情、隐瞒行程、隐瞒接触重点人员、隐瞒外来人员等影响疫情核实的情况。要如实向工作人员汇报真实情况。

6、不要参与各类聚餐、聚会、聚众等活动。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7、不要做其他与疫情防控无益的事。要相信国家和政府。不信谣、不传谣。

 

执笔: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董智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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