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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来源: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3-29

2013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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