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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启动监督程序
来源:华律网整理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03-2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应当要确保不随意“决定”不胡乱“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规,就相关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明确规定三种具体情形可启动监督。
三种情形可以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
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出台新规既是落实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在总则中,首先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据介绍,对“决定”进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看决定机关(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对“执行”进行监督的重点,主要包括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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