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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嘉抗疫丨疫情期间这些事情不能做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5-21

一、区域核酸检测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区域核酸检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月12日6时许,大通县塔尔镇韭菜沟村村民马某林为逃避全员核酸检测,躲避至其个人农用车内,全员核酸检测结束后,19时许在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大通县公安局依法对马某林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二、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月12日凌晨3时许,居住于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封控区内的王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铁栅栏,欲离开西宁,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区域核酸检测期间,对于扰乱现场检测秩序、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指挥的,对于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查处一起在核酸检测点随意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当日9时许,在朝阳东路核酸检测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女)不听从现场防疫工作人员劝导,辱骂、推搡、殴打防疫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核酸检测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四、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月11日15时许,贺某某在进入城关镇一疫情值守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扫码,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湟源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贺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月14日,湟中多巴地区居民张某违反区域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撕毁居家隔离封条并外出与他人接触,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对区域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六、造谣传谣,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4日,一网民在微信群内传播虚假消息,引起网民恐慌。经查,拜某应其单位工作要求,将个人核酸检测报告上报至单位工作微信群内,拜某在明知自己核酸检测报告结果成“阴性”的情况下,以“恶作剧”为由,借助修图软件故意将自己的核酸检测报告结果改为“阳性”,并发送至微信群内,造成网民恐慌。通过城东警方调查取证,拜某对其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拜某已被城东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七、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年4月16日,城西公安分局涉疫案件处置专班接到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街道医财巷西社区报警称:该社区居民丁某,从外地回宁后未到社区报备。经调查发现:丁某于2022年3月31日前往成都市,2022年4月1日乘飞机回西宁市后,未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在社区进行报备,未在到西宁市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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